(2016)皖1322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51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10月21日生,住萧县。委托代理人:羋玲,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83年12月4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许克杰,孙圩子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