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杰与程志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程志刚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1393号原告黄杰。委托代理人高世友、姚利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杰与被告程志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杰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杰负担。审 判 长 孟伟彬人民陪审员 石少杰人民陪审员 宋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