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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0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黄杰与程志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程志刚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1393号原告黄杰。委托代理人高世友、姚利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杰与被告程志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杰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杰负担。审 判 长  孟伟彬人民陪审员  石少杰人民陪审员  宋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