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4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彭风旭与泉州亚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风旭,泉州亚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4380号原告:彭风旭。被告:泉州亚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高新产业园区科技路海西电子信息产业育成基地厂房D幢大楼一层。法定代表人:庄跃林。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风旭诉被告泉州亚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风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风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郎梦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咏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