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1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史锦岭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津市集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锦岭,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津市集邮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88号原告史锦岭。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津市集邮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5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锦岭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天津市集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庭下达成协商并已解决完毕,故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马跃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