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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孙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766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在海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原告孙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孙喜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东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