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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权某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某,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482民初92号原告权某某,女,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姚某甲,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权某某诉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姚某甲离婚,婚生女姚梓宸由原告抚养。被告姚某甲辩称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权某某与被告姚某甲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农历正月12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姚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一般。诉讼中原被告均称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权某某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姚某甲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姚某乙由原告权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权某某自愿负担。四、其他双方不再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原被告双方签收后既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向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月峰调解协议原告权某某诉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权某某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姚某甲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姚梓宸由原告权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权某某自愿负担。四、其他双方不再争执。原被告均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