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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20-08-13

案件名称

陶德友、张国平、刘翠明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陶德友;张国平;刘翠明;张倩慧;刘树登

案由

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91执保153号 原告:陶德友,男,1953年9月3日出生,香港居民。 委托代理人:宁凌波,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卓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国平,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刘翠明,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张倩慧,女,汉族,1989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被告:刘树登,男,汉族,1926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本院受理原告陶德友诉被告张国平、刘翠明、张倩慧、刘树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陶德友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张国平、刘翠明、张倩慧、刘树登名下价值人民币3594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姚怡以其名下财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陶德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姚怡名下财产,以价值人民币3594000元为限;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张国平、刘翠明、张倩慧、刘树登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3594000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注:本案审判案号为(2016)粤0391民初114-1号。 审 判 长  陈柳波 人民陪审员  夏 颖 人民陪审员  刘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殷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