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谷炳钦与林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炳钦,林志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581号原告谷炳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小静,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志健。本院在审理原告谷炳钦与被告林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炳钦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受理费或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芳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薛之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