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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刘剑驹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驹,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974号原告:刘剑驹。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住所地:乐亭县城区新光社区富强家园B区306。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剑驹与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剑驹于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剑驹撤回对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 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国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