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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4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媛媛与屈留宣、马够妮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媛媛,屈留宣,马够妮,屈某甲,屈某乙,屈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449-1号原告王媛媛。被告屈留宣。被告马够妮。被告屈某甲。被告屈某乙。被告屈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媛媛与被告屈留宣、马够妮、屈某甲、屈某乙、屈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媛媛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媛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鱼房权证鱼台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大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