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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恢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春臣、林守田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臣,林守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恢102-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臣,农民。申请执行人林守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牟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林守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林守田与姜绍红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守田或其妻姜绍红银行存款24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德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展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