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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梁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某某,梁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卢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梁某某,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卢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梁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鄂樊城王民初��第00092号民事判决,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该案发生法律效力。卢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了申请再审期限。综上,卢某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卢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刘 敏审判员 严庭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晨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