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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易光文与王海军、黄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光文,王海军,黄文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957号原告易光文,男,汉族,1965年1月21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革清,株洲市荷塘区东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军,男,汉族,1985年3月5日出生。被告黄文文,女,1986年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光文与被告王海军、黄文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易光文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也未按指定的期限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易光文承担。代理审判员  童建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韵芳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