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汪叶铭、来艳红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叶铭,来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汪叶铭被执行人来艳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滨商初字第0048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来艳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来艳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来艳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来艳红(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4的存款人民币2663778.5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王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