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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谢前东、蒋业圣与童国军、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前东,蒋业圣,童国军,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84号原告:谢前东。原告:蒋业圣。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梅华,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梅竹,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童国军。被告: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前东、蒋业圣诉被告童国军、安徽润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3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前东、蒋业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谢前东、蒋业圣负��。审判员  姚道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