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肖艳与七台河市天吉煤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艳,七台河市天吉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4号申请人:肖艳,女,1970年4月3日生,汉族,现住本市新兴区。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天吉煤矿。法定代表人:鲍桂芝,职务:矿长。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3)第460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0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0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5日前履行七劳人仲字(2013)第460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46,947.00元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七台河市天吉煤矿已停产多年,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退出执行程序申请书。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新执字第4号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三、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尹凤岐执行员 : 吴 盛执行员 :姜海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