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立贤与青岛大志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贤,青岛大志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陈立贤,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大志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李家女姑社区。法定代表人金完泰,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立贤与被执行人青岛大志金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37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海审 判 员 赵丕杰人民陪审员 梁 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庆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