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01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丽菊申请执行杨光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菊,杨光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保11号原告王丽菊,女,43岁,住楚雄市龙江路63号。被告杨光迎,男,44岁,住楚雄市鹿城镇海子街文化苑4幢1单元601室。王丽菊申请执行杨光迎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保全标的为127000.00元【保全查封杨光迎位于楚雄市新村镇西叉村委会小河边村民小组的林地1526.2亩,林权证号:楚林证字(2015)第090809007号】,现已保全查封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331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茶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