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栾玉东诉薛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栾玉东,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XX路XX小区**号楼**单元**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瑞,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XX小区XX区**号楼**单元**号。委托代理人徐海峰,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栾玉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栾玉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栾玉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栾玉东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上诉人栾玉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卫审判员 孙少君审判员 金绍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