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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982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982民初384号原告李某,女,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宋某,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宋某探视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田亚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春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