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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执字第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玉洁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贾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980号申请执行人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易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继忠,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贾玉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玉洁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贾玉洁在房管局查无房产,在车管所查无车辆,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98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其芬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陈 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小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