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3民初4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煌盛集团有限公司与秦皇岛赛诺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煌盛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赛诺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4225号原告:煌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雁荡西路45号。法定代表人:卲泰清,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建斌,系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赛诺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290号301室。法定代表人:王雪菲。本院在审理原告煌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赛诺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建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