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占粮与被执行人郭林男、谢尚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占粮,郭林,谢尚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段占粮,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界首市颍南办事处段楼行政村段楼109号。被执行人郭林,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临泉县长管镇五里行政村五里庄39-1号。被执行人谢尚喜,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临泉路77号1栋105号。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终字第0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郭林、谢尚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林、谢尚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2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献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