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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杨军杰与王亚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军杰,王亚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2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杨军杰,男,生于1979年5月27日,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王亚奇,男,生于1989年6月23号,汉族,住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军杰与被执行人王亚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亚奇所有的豫M25***号大众牌轿车一辆和豫M28***号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军杰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陕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曲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瑞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