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32号原告:蔡某某,女,1975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闫某某,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现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已自行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化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