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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0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杨朝方与万桂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万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02执9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万某,女,1990年12月30日生,汉族。关于杨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隆民初字第03327号民事调解书,由万某支付给杨某经济补偿款2000元。到期后万某未履行,杨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万某已将支付给杨某的经济补偿款2000元履行完毕,执行款已兑付给申请人杨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隆民初字第03327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连 波审判员 丁云文审判员 李 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松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