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冯莉,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于2016年1月21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口西,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奥迪牌小型轿车,因琐事驾车顶撞张某某(男,35岁,河南省人),后被民警查获归案。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文×血液酒精含量为169.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拘役二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荣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