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宋德立与张楠楠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德立,张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22号申请人:宋德立,男,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张楠楠,男,住宿州市。申请人宋德立因与被申请人张楠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楠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庭6栋903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楠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习友路1973号恒大华庭6栋903室(房地权证合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宋德立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人民路东侧医药健康产业物流园11#楼01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理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