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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山东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寿光市润骅植物油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寿光市润骅植物油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设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商初字第198号原告:山东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衡斌。委托代理人:齐玉媚。被告:寿光市润骅植物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润天。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润骅植物油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400元,减半收取69700元,由原告山东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允厚助理审判员  郭淑娟助理审判员  尹臣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