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他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崔后齐与阮茂形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后齐,阮茂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他43-1号申请执行人:崔后齐,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被执行人:阮茂形,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钟鸣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8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阮茂形的银行存款6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松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