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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民辖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伟与被上诉人朱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伟,朱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辖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虹,女,回族,1983年5月31日生。原审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原审案号:(2015)建南民初字第518号。上诉理由及请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接受货币一方为借款人所在地,而非给付货币的出借人所在地。被上诉人在诉状中将其住所地表述为建邺区秦淮区完全是规避本案的地域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朱虹的诉请及提供的起诉证据,涉案的转款手续办理银行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万达广场支行、南京汉口西路支行等,均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学峰审 判 员  杨 敏代理审判员  郑 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修海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