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3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248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书。经本院告知后原告仍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