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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青岛海化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大港油田集团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化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集团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960号原告青岛海化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照辉,执行董事。被告大港油田集团化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海化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港油田集团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已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肖 文代理审判员 王 静代理审判员 马焕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辛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