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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5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郑贞林与被告陈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贞林,陈奇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5529号原告郑贞林,男,汉族,1979年9月17日出生。被告陈奇洪,男,汉族,1994年4月26日出生。原告郑贞林诉被告陈奇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贞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奇洪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贞林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4年12月24日前归还,否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承担利息。还款期限届至,原告向被告主张相应借款,被告在逾期后只归还了5500元,此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余款和相应利息。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陈奇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元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产生的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5日起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奇洪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份,被告陈奇洪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郑贞林借款8000元,并于2014年12月16日出具借条,约定于2014年12月24日归还借款,逾期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利息。还款期限届至,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截至2015年5月,被告陈奇洪先后归还欠款本金55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主张已归还的5500元所产生的逾期利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条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约定明确,应按约定履行。据此,为保护当事人合法的财产权益,本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奇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郑贞林支付借款本金25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计算)。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奇洪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谦人民陪审员 丁 放人民陪审员 赵珍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