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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程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倩,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春,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XX镇XX居**组**号。委托代理人王丽丽,上海雄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夏现昌,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南乐县XX乡XX村刘行。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该公司已与被上诉人程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5.50元,减半收取1,092.7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慧代理审判员  许鹏飞审 判 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鲁彦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