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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江巨丰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日月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巨丰电子有限公司,苏州日月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685号原告吴江巨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北路2100号。法定代表人刘华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雪根,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日月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创路18号(科技城)。法定代表人赵一尘,总经理。原告吴江巨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日月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吴江巨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巨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9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379元,由原告吴江巨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