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05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芳、张国斌与被告毕建升、杨庆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芳,张国斌,毕建升,杨庆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05224号原告张红芳,女,1980年11月24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张国斌,男,1954年10月21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豁达(原告张红芳丈夫),住所同原告。被告毕建升,男,1967年6月13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杨庆兰(被告毕建升妻子),1965年10月27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张红芳、张国斌与被告毕建升、杨庆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利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唐利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