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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崔林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崔林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842号原告李小平,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崔林翠,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平诉被告崔林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平撤回对被告崔林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惠萍审 判 员  麻建栋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0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