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崔林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崔林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1842号原告李小平,男,1973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崔林翠,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平诉被告崔林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平撤回对被告崔林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惠萍审 判 员 麻建栋人民陪审员 王 丽二0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