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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4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郭志全与王小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全,王小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4415号原告:郭志全,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王小兰,女,出生日期、民族、职业均不详。郭志全与王小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郭志全负担。审判员程佩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梁宗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