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7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152号原告吴某某,女,84岁。被告李某某,男,54岁被告高某某,女,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 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昭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