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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7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7民初152号原告吴某某,女,84岁。被告李某某,男,54岁被告高某某,女,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 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昭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