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建华、濮阳经济开发区王助镇后铁邱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华,濮阳经济开发区王助镇后铁邱村村民委员会,王玉伟,王楷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304号原告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田村办事处院内)。法定代表人杜福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其彪,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建华,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濮阳经济开发区王助镇后铁邱村村民委员会,��所地濮阳市经济开发区。被告王玉伟,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楷钦,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运输公司)诉被告王建华、濮阳经济开发区王助镇后铁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铁邱村委会)、王玉伟、王楷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太阳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其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建华、后铁邱村委会、王玉伟、王楷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红太阳运输公司诉称,2014年7月23日,被告王建华因为购车资金不足,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同约定:1、原告一次性借给被告王建华10万元整,借款期限10个月;2、借款利息按月息1.5%计算;3、被告王建华在收到借款30日后,需在每月23日前偿还原告1万元;4、被告后铁邱村委会、王玉伟、王楷钦对被告王建华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若被告王建华没有按合同约定还款,被告后铁邱村委会、王玉伟、王楷钦自愿偿还全部本息;5、合同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王建华收到借款后,拒接履行合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建华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被告后铁邱村委会、王玉伟、王楷钦作为连带担保责任人也拒不履行其连带担保责任。四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王建华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3日起按月息1.5%算至付清本��之日止);2、被告后铁邱村委会、王玉伟、王楷钦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被告王建华未到庭,未作答辩。被告后铁邱村委会未到庭,未作答辩。被告王玉伟未到庭,未作答辩。被告王楷钦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被告王建华因为购车资金不足,与原告红太阳运输公司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一次性借给被告王建华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利息为月息1.5%,每月23日前支付;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23日止,借款人收到借款30日后,需每月23日前偿还本金1万元,利息随之递减;保证人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如合同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王建华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保证人后铁邱村委会、王玉伟、王楷钦均未按约履行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款合同1份、收据1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所有证据经举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王建华为购车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保护。原告按约定给被告王建华提供借款后,被告王建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被告王建华应予归还原告本金10万元。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息1.5%,不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约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在保证期间内,故保证人后铁邱村委会、王玉伟、王楷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阳市红太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二、被告濮阳经济开发区王助镇后铁邱村村民委员会、王玉伟、王楷钦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王建华负担,被告濮阳经济开发区王助镇后铁邱村村民委员会、王玉伟、王楷钦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小新审 判 员 张小桢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尚瑞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