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4执1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环双与区桂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环双,区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4执181-1号申请执行人:李环双,女,汉族,1974年5月19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区桂荣,男,汉族,1974年4月9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礼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区桂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74.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益。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需要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办理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国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韵欣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