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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民终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杜金柱与梁安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安阳,杜金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安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金柱。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梁安阳与被上诉人杜金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梁安阳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安阳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晓飞审判员  张燕喃审判员  胡云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一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