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二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吉林市隆迪百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233-1号本院2015年12月22日对原告吉林市隆迪百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昌民二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合议庭成员名字由“人民陪审员吕吉英”更正为“人民陪审员李英光”。审 判 长  胡玉芳人民陪审员  渠艳玲人民陪审员  李英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诗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