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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9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森王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义乌市森王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90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被执行人义乌市森王进出口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93573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义商初字第0455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义乌市森王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义乌市森王进出口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义乌市森王进出口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义乌市森王进出口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33的存款人民币2558568.0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翔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