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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邱进发、岳芹与邱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进发,岳芹,邱祥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213号原告邱进发。原告岳芹。委托代理人邱进发。被告邱祥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进发、岳芹诉被告邱祥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进发、岳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进发、岳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进发、岳芹负担。法官助理金煜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存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