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3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小燕与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沈安明、杜建海、罗隆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燕,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沈安明,杜建海,罗隆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3民初字第77号原告:张小燕,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成都汉唐营造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元生,该公司经理。被告:沈安明,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杜建海,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罗隆虎,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燕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张小燕承担。。审判员 冯小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