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3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裘小华与许会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小华,许会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3747号原告裘小华。委托代理人付瑞东,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会生。原告裘小华与被告许会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裘小华的委托代理人付瑞东、被告许会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裘小华诉称,2014年9月至10月份,原告承包了被告在黎民居粮站的涂料施工工程,总工程款为53418元。原告交工后,被告只支付了工程款20000元。2015年2月3日,原、被告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33418元,至今未还。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并负担诉讼费。被告许会生辩称,对原告所诉欠款没异议。因他们作为施工方作出了六年之内不脱落、不开裂的保证。现墙面已经有大面积脱落开裂的情况,特别严重,故要求原告返工维修。原告为证实自己的诉讼请求及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裘小华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欠条原件、复印件各一份。被告许会生对上述证据没异议。认可欠条是其所写。被告许会生就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其拍摄的九张照片及当庭陈述,未提供其他证据。原告代理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一、照片不能证实是原告施工的具体位置。二、原、被告未签定书面施工合同,原告没有保证六年之内不开裂不脱落。三、照片上显示有小部分的脱落,属于自然原因造成,不是原告施工的问题。四、被告没有正规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建设楼房的相应资质,其主体建设不能达到城市建设所要求的相关标准;在此情况下,被告要求原告的涂料不脱落的,不成立。五、该墙体自然爆皮,不属于原告施工造成。结合原告的起诉、被告的答辩及当庭陈述以及本院予以采信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确认:经审理查明,2014年九月至十月,原告裘小华承包了被告许会生在黎民居粮站小区楼的涂料施工工程,工程总价款为53418元。至2015年2月3日,被告支付工程款两万元,欠原告33418元工程款未给付。被告许会生为原告裘小华出具了欠条一份。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就涂料施工达成了口头协议,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并就剩余工程款出具了欠条,表明被告已对原告的施工验收完毕。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的辩解意见,故对其答辩意见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会生偿还原告裘小华工程款33418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元,由被告许会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西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