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艳芬、邵荣风等与开封县兴隆乡杨寨村村委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艳芬,邵荣风,开封县兴隆乡杨寨村村委四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29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艳芬,女,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开封市。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荣风,女,汉族,2001年12月31日生,住址同上,系杨艳芬之女。委托代理人:杨守礼,男,汉族,1949年4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杨艳芬之父。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县兴隆乡杨寨村村委四组。负责人:孙占海,该组代理组长。再审申请人杨艳芬、邵某因起诉开封县兴隆乡杨寨村村委四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汴民终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艳芬、邵某申请再审称:2012年开封县兴隆乡杨寨村村委四组历史遗留下来的废坑地被征收。2012年7月14日杨寨村村委四组张榜公布每人应分得补偿款6600元,二申请人共计13200元,被申请人非法侵权、剥夺二申请人的分配权。故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依法支持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杨艳芬、邵某的户口于2010年4月迁入被申请人处,其要求被申请人发放征地补偿款,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问题,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即再审申请人应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杨艳芬、邵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艳芬、邵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曹 松 志代理审判员 杨 丽 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燕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