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民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赵文磊与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文磊,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终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十里铺村。法定代表人赵文联,该村村委会主任。上诉人赵文磊与被上诉人宝塔区桥沟镇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01668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01668号民事裁定书,并判令十里铺村委会执行该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2010年6月13日会议决定,给上诉人承付集资楼房一套的待遇。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农村村民实行村民自治管理,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认可。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侵害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为由诉至人民法院,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关于起诉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又不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对其诉请是否成立应进行实体审理,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应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宝民初字第01668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宝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刘满艺审 判 员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封 冬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蕊 更多数据: